湖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等学校)的领导,加强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支部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必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高等学校改改革、发展、稳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支部是高等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直接联系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以及本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一般由党总支部或学校所辖单位党委提出,学校党委审批。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研究室设置;学生党支部按系、科或年级设置,党员人数多的可按班设置;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单位,一般应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为执行某项任务,时间在半年以上,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临时性单位,可建立临时党支部。临时党支部在执行任务结束后即行撤销。
第六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三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作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的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3、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大会
第八条 党支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关。
第九条 党支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
2、定期听取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或代表决议)的代表。
4、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以及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条 党支部大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在支部大会闭会期间,支部委员会负责处理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支部大会做出的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支部大会的决议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时,支部委员会可以重新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党组织裁决。支部委员会不能把意见强加给支部大会或置于支部大会之上。
第十一条 党员七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或5人组成,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党员较少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
第十二条 党支部大会应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推选那些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奉公,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正式党员担任支部委员,特别要选好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由学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联系群众、有奉献精神、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能力的党员担任。新担任党支部书记的要参加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书记、副书记侯选人在选举前须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支部负责人。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该按期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应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延期或提前一般不超过半年。支部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及时补选。
第五章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在支部的集体领导下,支持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提出支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3、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4、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党员、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联系,交流情况,商量工作,协调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学等方面的关系。
6、搞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增强支部委员会的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或出缺时,受书记或上级组织委托代理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提出支部组织生活安排和党小组划分、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会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的的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负责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的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
4、加强对党员的管理,负责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的会议记录和党组织、党员统计、党员鉴定、登记和民主评议党员等文书工作、收缴党费,接转组织关系。
5、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搜集、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奖励党员的建议。
6、兼管支部的保卫、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提出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内外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支部宣传教育意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协助支部书抓好党课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读书、读报和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党报、党刊和党员读物。
4、加强与同级工、青、学等组织的联系,指导、协助他们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5、掌握好宣传阵地,做好宣传鼓动工作,大力宣传和表扬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6、兼管统战工作。
第十八条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党员在遵守党纪国法方面的情况,提出党支部风党纪教育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党规和有关法律。
2、受理并向上级党组织转达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揭发、控告,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单位违纪案件的查处。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第十九条 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单位的青年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指导同级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支持共青团、学生会等青年组织搞好自身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遇到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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