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教与邪教
1.什么是宗教
宗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它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以超人间的形式作出的虚幻反映,同时又将其人格化;表现为宗教教徒对这种外部力量的崇拜、敬畏以及精神上的寄托和追求。宗教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特有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与之相适应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严格的宗教仪式,有严密的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
2.宗教的基本特征
宗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宗教作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具有一套以崇拜神灵为核心的信仰体系;二是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实体,有宗教组织、信仰群体、礼仪制度和宗教活动;三是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四是宗教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载体之一,往往与民族文化渗透在一起。
3.世界和我国的主要宗教
当今世界60多亿人口中有80%的人信仰宗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佛教是世界性三大宗教,中国(华人)的道教、以色列(犹太民族)的犹太教、日本的神道教、中亚地区的摩尼教,以及印度的印度教和锡克教等主要表现为民族性或地域性宗教。我国的五大宗教是指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天主教和基督新教(二者均是由基督教分化而来)。我国五大宗教信徒共有1亿多人。
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天主教、基督教经过反帝爱国运动,割断了与外国势力的组织、经济联系,改变了“洋教”形象。佛、道、伊三教经过宗教革新运动,废除了封建宗法制度。由此我国宗教发生了根本变化,已不是历史上的宗教,也不能等同于外国的宗教,更有别于少数国家的政教合一的宗教,已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部分,宗教信徒同样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已经成为宗教界的思想主流。
4.我国的宗教政策
我国的宗教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合理安排宗教活动的场所,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作用,有计划地培养和教育年轻一代的爱国宗教职业人员。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决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在宗教外衣掩盖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我国宗教界可以而且应当同各国宗教界人士进行相互访问,友好往来,开展宗教学术文化的交流;但在所有交往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三自”(自传、自治、自养)的原则,坚决拒绝任何外国教会和宗教界人士插手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包括它们所控制的机构)用任何方式来我国传教,或者大量偷运和散发宣传材料。
5.如何正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其内容是,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同时也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6.我国有关宗教活动的规定
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之下,由宗教组织和宗教职业人员负责管理。对于宗教活动的时间、规模和次数,宗教组织应当加以安排,避免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宗教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讲经等等,都由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任何人都不应当到宗教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徒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信徒也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或者散发宗教传单和其他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有关宗教教职人员的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8.共产党员不能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党员章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组通字[1991]4号)明确规定,“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同时,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处理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中组通字[1998]3号)指出:“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9.什么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其基本特征有哪些
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并在正统宗教神职系统之外运作的,是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性、反社会倾向的极端主义异端教派。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邪教及邪教组织的基本特征主要有: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财渔色、秘密结社、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等。
10.邪教和宗教的主要区别
(1)宗教中的神与人有区别,包括神职人员在内的现世之人,不论权势多大都不能自称为神;邪教教主都自我神化或自称为神。(2)宗教与社会协调,推崇道德,遵守法纪,不与政府对抗;邪教则反社会,反人类,蔑视法律,对抗政府。(3)宗教依法公开活动;邪教则秘密结社,非法传教。(4)宗教不允许神职人员个人敛财和行骗;邪教则用各种手段骗财、骗色,甚至胁迫信徒服从。(5)宗教有自己的经典教义;邪教的所谓教义是危言耸听的歪理邪说。正如古人云“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邪教以神道惑人而天下乱矣”。
11.我国目前已认定的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
1995年以来,我国先后认定了21种冒用宗教名义的邪教组织,其中,在境外成立并传入境内的8种及其衍生的6种邪教组织是(1)“呼喊派”(又称“神的教会”、“地方教会”)及其衍生的(2)“常受教”、(3)“能力主”、(4)“实际神”(又称“东方闪电”、“全能神”)、(5)“中华大陆行政执事站”,(6)“观音法门”及其衍生的(7)“圆顿法门”(又称“圆顿教”),(8)“世界基督教统一神灵协会”(简称“统一教”),(9)“新约教会”(又称“基督灵恩布道团”)及其衍生的(10)“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又称“圣灵重建教会”、简称“血水圣灵”),(11)“天父的儿女”,(12)“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总会”,(13)“灵仙真佛宗”(又称“灵仙真舍总堂”),(14)“达米宣教会”;在境内滋生的6种及其衍生的1种邪教组织是(15)“门徒会”(又称“旷野窄门”、“旷野教”),(16)“被立王”,(17)“主神教”,(18)“全范围教会”(又称“哭重生”、“哭派”、“重生派”)及其衍生的(19)“华南教会”(又称“华南福音使团”、“华南大公教会”),(20)“灵灵教”,(21)“三班仆人派”(又称“真理教会”)。这21种邪教组织除“观音法门”、“圆顿法门”、和“灵仙真佛宗”是冒用佛教名义外,其他都是冒用基督教名义的邪教组织。
12.*********及其“************”
*********,原名李来,1952年7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初中文化程度。1970年至1982年间,先后在总后201部队、吉林省森林警察总队宣传队、招待所吹小号和当服务员。1982年至1991年转业到长春市粮油公司保卫科工作。1991年*********停薪留职,开始从事“气功”活动。1988年他跟随两名气功师学习过“禅密功”和“九宫八卦功”。他以这两门功法为基础,结合去泰国探亲时学到的一些泰国舞蹈动作,拼凑成了他所宣扬的新式功法—“******功”。其实,“******”本是佛教中的一种法具,“转******”是佛教信徒祈求平安幸运的一种方式。*********为给自己照上神秘光环,篡改出生日期,编造所谓“自幼由大师传授独传修炼法门,8岁得圆满”,“12岁时,道家真人找我授道家功夫”,“1972年又得高人授大道所学”,“1974年由佛家师父传授修**直到出山”等无稽之谈;请人捉刀代笔,胡编瞎扯了数万言的《转******》一书,宣称自己是比释迦牟尼、耶稣、老子还要高明的“救世主”,并用电脑技术制作了“打坐莲花”的“法像”,供信徒膜拜,把自己所创的功法和歪理邪说命名为“************”,把“************”说成是“千古以来能够把人类、物质存在的各个空间、生命及整个宇宙圆满说清的‘佛法’”,并以此为经典创立了“******功”邪教组织。
13.“******功”邪教主要歪理邪说
(1)“业力”说:一切灾难、疾病都是由“业力”引起,只有练“******功”才能“消业”,对师父*********及“******功”的任何怀疑都是“思想业力”;(2)“层次”说:宇宙存在许多不同“层次”,“层次”决定人的去向(命运),只有不断上“层次”才会有好的归宿,世上只有*********能把人往“高层次”上带,任何对其不理解、批评和揭露,都是“低层次”的“常人的观点”;(3)“学法”说:“******功”人员不是一般的气功练习者,不仅要练功,更要“修心性”,要将全部空闲时间和精力用来“学法”,通过一切方式来领悟师父的“经文”;(4)“弘法”说:要利用一切机会和方式向亲人、朋友、同事、邻居等宣传和介绍“******功”;(5)“护法”说:“人间的法是和宇宙的法相冲突的”,“大法弟子不能受制于人间法制”,“要顶着压力走出来证实法的弟子是伟大的”,要不惜一切与“邪恶”(党和政府)抗争,这是师父*********安排的对“大法弟子”的一次“考验”,“弘法”和“护法”是“上层次”和“走向圆满”的必经之途;(6)“圆满”说:“******功”修炼者只有通过师父安排的“考验”才能“圆满”,“圆满”后,修炼前和修炼中所欠的,包括对亲人的淡漠和伤害等,都可以变成“福分”得到回报。
14.“******功”邪教的主要社会危害
(1)制造颠覆政权的舆论,攻击党和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统一;(2)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3)非法集会、示威,强占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妨碍正常的宗教活动;(4)非法出版、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和邪教组织标识,毒化人们的思想;(5)煽动、蒙骗其成员和群众“寻主”、“升天”,实施自尽、自残等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据1999年的统计,全国因炼“******功”走火入魔而自杀和拒绝治病造成死亡的近2000人);(6)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等手段奸淫妇女、诈骗财物。
15.“******功”违法犯罪活动主要表现形式
境内外勾联策划指挥、宣传煽动、非法聚会、进京滋事、公开“弘法”闹事、滥诉诬告、反转化、以商养功、侵犯人身权利、窃取国家机密、偷渡偷运、利用技术手段捣乱破坏等。
16.“******功”地下组织及其主要活动特点
境外策划,网上指挥,依托原“******功”组织体系和人员,实施各种捣乱破坏活动。目前呈现境外扩大化、境内隐蔽化、渗透多样化等特点。
17.“******功”邪教反宣煽动活动主要传播方式
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投递、邮寄反宣品,在公共场所弘法、喊口号等。
18.“******功”分子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反宣活动主要方式
广泛建立网站、广播电台,租用电视频道,创办刊物。插播广播电视,拨打骚扰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群发电子邮件、传真,攻击卫星等。
19.“******功”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1)利用加密电子邮件进行勾联、传送指令、组织指挥非法活动,形成组织;(2)使用“黑客”手段攻击国内服务器,向国内电子信箱用户群发“******功”信息;(3)在用户电子邮件中,或利用QQ(即时通讯)和BBS(电子公告板)等,大量粘贴、传播“******功”信息;(4)在境内外广泛建立“******功”网站、网页,供“******功”人员上传、下载“******功”信息。
20.“******功”分子插播电视的基本方式
插播电视分有线插入和无线发射两种方式。有线插入是用调制解调器将影碟机(VCD等)的图像和伴音转换成观众较多的电视视频信号,再将信号接到有线电视的电缆上。无线发射是利用大功率高频放大器发射信号,直接覆盖电视信号,适用于没有有线电视网络,较为偏远的城郊和山区农村。
21.“******功”顽固分子
“******功”顽固分子是指1997年7月22日我国政府取缔“******功”邪教组织后,仍然坚持“******功”立场,参与“******功”违法犯罪活动的“******功”人员。
22.“******功”职业分子
“******功”职业分子是指有家不回,有工不做,长期流窜在外,四处串联,专门从事密谋策划、组织、指挥“******功”违法犯罪活动的“******功”分子。
23.“******功”重点人员
“******功”原站点负责人,“******功”顽固分子,“******功”职业分子,有现实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功”人员。
24.“******功”团伙
“******功”地下组织是指受“******功”歪理邪说煽动影响,为实施“******功”违法犯罪活动临时纠集而成,尚未有明确分工和上下级关系的违法犯罪群体。
25.“******功”地下指挥体系
在境外“******功”组织“总部”骨干的指挥下,通过互联网等渠道组织勾联,在境内秘密物色、培养和建立联络员和联络站,依托一点多线、一线多面、互有联系、互不隶属、网状结构的地下组织,从而形成地下指挥体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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