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5年8月28日审议通过的。从今年的3月1日起正式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每个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共分六章、119条。规定了238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中新增了165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例如:扰乱大型文体活动秩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迫他人劳动;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强迫交易、强买强卖;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都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
第2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是:一般违法行为。
《刑法》的适用范围是:犯罪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第5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罚过相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不能重错轻罚、轻错重罚。
二是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通过处罚对其进行教育,保证以后不再重犯,同时对其他群众实施法制宣传教育,让人们引以为戒。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除承担行政责任,受到治安处罚以外,如果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一是警告,属于申诫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已经违法的一种处罚。主要适用于部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轻微,且后果不严重的行为人。
二是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剥夺财产权的一种处罚。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三个层次:即200元以下、200元以上500元以下、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对赌博、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的罚款幅度为3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行政拘留,属于人身罚,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行政拘留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可以适用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对行政拘留规定3个档次。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进一步细化,将条例规定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规定改为将行政拘留分成3个档次:1日至5日;5日至10日;10日至15日,缩小了治安拘留的时限跨度,缩行使拘留处罚权的自由裁量,避免执法中可能产生的随意性。同时,对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修改为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四是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属于资格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采取的剥夺其从事治安管理行政许可项目经营活动的权利。
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分类
1、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12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21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未成年人初次违规不拘留
案例1:邻里发生口角 中学生动手伤人
王某为某校中学生,17岁,因其母李某与邻居丁某发生口角,王某用砖头将邻居丁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上限)。王某在学校一贯表现优秀,是该校三好学生。因王某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 王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公安机关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这体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重在教育的精神。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
2、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13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14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第15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5、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16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6、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第17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7、减轻处罚的情节
第19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8、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20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9、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
第22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罚标准
(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无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事生非,结伙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案例2:一天晚上,裘某等三人在某公路上游荡。一辆摩托车驶来,三人以灯太亮为由,拦住车,将车上的二人拉下殴打。一个道德健全的人,是绝对不会在这种情况下拦车并伤害他人的。之所以会在这种情形下,产生如此后果,全在于行为人根本无视社会交往规则,公然藐视他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受尊重的权利,肆意挑衅、侵犯他人。这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第2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寻衅滋事行为的产生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是存在着某种原因的。只是这种产生寻衅滋事的原因,在具有正常伦理道德观念的人看来,都不应该是出现随意殴打他人等行为的原因。如上述案例,仅仅是由于以车灯太亮为由,拦住车,将车上的二人拉下殴打他人,表面看事出有因,实际上仍是“随意殴打他人”。因为,诸如此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个道德观念健全的人,绝对不可能因此去殴打他人,“小因”不可能产生“大果”。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完全是在其公然藐视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也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
(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案件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故意侵犯公民身体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主要有: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强买强卖、强迫服务的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
案例3:恶少将遭新法打击
某中学地处比较偏僻的郊区,几个社会闲散青年经常在学校附近追逐、拦截从学校进出的学生,以此取乐,有时还蛮不讲理地强行索要学生的零用钱,有时无缘无故地把学生的书包割坏,以此寻求精神刺激。一时间,弄得人心惶惶。当地公安机关经过细致的调查、周密的部署,一举端掉了这伙寻衅滋事的违法分子,相关人员都都受到了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个别的在校生伙同社会上的闲散人员,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特点,专门在学校周围,针对未成年人下手,有人把这些人称为“恶少”。上述案例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民财产安全,而且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历来是各级公安机关查处的重点。
案例4:去年9月我校初二、二班和初三、三班的两名同学,在华客隆站点无缘无故的对我校的一名同学大打出手。给被打的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严重干扰了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内外造成恶劣的影响,被学校分别给予两名同学以记大过处分。
案例5:在今年的元月4号,我校初一级部的一名男同学,因为打扫卫生一点小事,与同班的一名同学产生矛盾,在放学后将这名男同学拉到学校对面的楼房后,对该同学大打出手,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被学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上述两起案例是发生在我们学校的学生中,学校领导处于对在校学生的保护,学校只给了他们校纪处分。没有惊动公安机关,如果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处以五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被害人伤害的,还要由他的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拳头一出就将受罚
今后拳头可不能出了,因为以前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打架斗殴导致对方构成轻微伤害的,要受到治安处罚。但对于一般打架斗殴只是调解处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现在明文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将要受到处罚。“只要你动手打人了,不论是否把人打伤,都要受到处罚。”
这里给同学们提醒一点,校园内发生纠纷,严禁有校外不良人员(包括部分学生家长)的参与,一旦参与,情况会变得异常复杂,对未成年人的心灵和肉体的伤害会成倍放大。也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是严厉打击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治安案件
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保安搜身属违法
一些超市保安,他们在遇到超市物品失窃,或者觉得顾客可疑后,往往会采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今后如果发生这些问题,那保安将会受到拘留。而在保安发现可疑顾客时,只能通过报警方式,由警察全面调查,否则就是违法。
案例6: 2004年6月3日,郭某在天津市一百货公司自选商场购物,在其走出自选商场后被百货公司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怀疑郭某盗窃商场商品。在毫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当众多次搜查其衣袋,但未发现什么。围观的人指指点点,郭某认为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于是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二审终审判决,百货公司公开以书面形式向郭某赔理道歉,恢复郭某名誉,赔偿郭某精神损失1000元。
搜查公民身体牵涉到公民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都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受到我国《宪法》保护。只有国家规定的机关才能依法行使搜查权,企业、商场没有这种权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百货商场保安人员无权搜查郭某的身体,其行为已给郭某造成名誉损害,法院判决百货公司赔偿郭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是正确的。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对商场和直接责任人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根据第40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这里我提醒同学们,上述案例的百货公司的行为虽然违法,并不是对偷拿超市商品就没有办法了,尤其是现在的超市很多,不要以为他们缺乏监管,就可以随意偷拿超市的商品。正确的做法是:超市可以通过监录象者巡视人员对商场进行监视,如果真的发现有人偷拿商场的商品,可以立即报警,让公安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有偷窃行为,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不速之客’,就是主人没有邀请你,你突然来到主人家。那你就属于非法入侵。第二种就是主人同意你进来了,但最后让你离开,但你却赖着不走,这也叫非法入侵!”新法规定,就是警察上门寻找证据,也必须要出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搜查证,警官证是没有用的,是不能进入居民家搜查的。
3、公然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治安案件
(1)发短信骚扰他人就可能被罚
案例7:短信骚扰受处罚
今年3月27日,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朱家村的李勇光,因为短信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被警方行政拘留。
他也成为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在莱州第一个被绳之以法的短信骚扰者。
2006年春节以前,李勇光和几个朋友在一起吃饭,期间,他的朋友说起大原村有个姓样杨的女人与丈夫关系紧张。当时,李勇光的妻子也正在和他闹离婚,于是,李勇光向朋友要了杨女士的小灵通号码,开始给这个并不相识的杨女士发短信。刚开始,李勇光只是说些爱慕的话语,想要和她聊天建立感情。后来,便开始说一些恶毒话语攻击杨女士,最多的时候一天发23条短信骚扰杨女士,严重干扰了杨女士的正常生活,3月25日,忍无可忍的杨女士到港城路派出所报了案,民警根据杨女士提供的小灵通上显示的 手机号码,很快找到了李勇光。经审查,李勇光对自己发短信骚扰对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日前,他已经受到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处罚。(摘自《山东法制报》2006年4月4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随着手机应用的普及,一些新问题也就暴露了出来。一些用户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最后弄得家庭破裂。也有的人因为谈恋爱分手多次发短信恐吓对方,这些就严重干扰了对方生活。如果手机上屡屡接到“黄段子”,市民可向警方报警。法规里所说的“多次”,即3次及3次以上。
4、强行乞讨,拘留5日或警告
案例8:乞讨未遂抱腿不放
李某为沿街乞讨人员,经常在某地区商业区附近向路人讨要财物,若路人不给就以抱腿、长时间尾随等方式讨要,影响恶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处罚,对于李某只能移交民政部门解决。但《治安管理处罚法》41条二款中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公安机关可以据此对李某进行处罚。
5、虐待家庭成员的治安案件 辱骂赶走父母要被拘留
案例9:不孝子将父母赶出家门
张甲、张乙兄弟二人就赡养父母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后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张甲负责老人日常的生活,因张乙经常出差,判决张乙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判决后,张乙每月按期把赡养费交由张甲保管,但张甲将赡养费自己挥霍,而未用于赡养老人,甚至经常酒后辱骂老人,将老人赶出家门。老人多次向派出所反映情况,要求处理。
今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这种行为提供了处理的依据。第45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像张甲这样虐待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多次教育仍不悔改,父母求助于派出所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对张甲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的处罚。
(三) 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
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侵犯了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行为。主要有: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使被害人事实上丧失对财物的所有权;行为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使其价值全部或部分丧失。
(1) 偷窃行为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少量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行为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案例10:去年,荣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少年团伙盗窃案,其中年龄最大的不过15 岁,实施盗窃仅仅为了过网络游戏瘾。据被抓获的5 人交代,他们都是荣成市某中学的学生,因近来迷恋上网打网络游戏不能自拔,很快将零钱用光,为了继续过游戏瘾,就打起了闲置楼房的主意。自5月起,利用星期天连续作案5 起,窃得铝合金30 多公斤赃款全部用于上网玩游戏上。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别青少年的偷窃行为,到底是小偷小摸行为还是盗窃犯罪,最终是由危害结果的大小来决定的。“肮脏的手”想伸进他人的口袋偷些零用钱,可能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假如一下偷到了几千元或者上万元的钱物,这就够上盗窃罪的标准了。因此,对有些中学生的小偷小摸行为,是不能忽视的。
通常,中学生偷窃的是公私财物。往往包括少量钱财、自行车、钢笔、手表、玩具、图书、食品、小商品、衣服鞋帽等。偷窃所得物品,一是变换成钱后就花掉,二是占为已有,派起用场,三是无端抛弃,以为丢了无所谓。从偷窃的对象来看,有些青少年偷自己家里的东西。这往往是被父母从小溺爱惯了的,喜欢乱花钱,大手大脚,当钱不够他挥霍时,就偷拿父母的钱去用,或把家中物品拿出去变卖钱财,以为偷自己家里东西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还有些青少年偷学校里的财物。较普遍的是偷社会上的,有偷邻居家的,以及在商店、车站、电影院、公交车上、饭店、厕所等场所行窃的。应当说,偷窃社会上的财物的严重性更大一些。青少年偷窃行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顺手牵羊”式的,本来事先并无计划,只是在外界情景诱惑下,激发了偷窃的动机,立即实施了偷窃行为。例如,某中学生走过一家商店,看见许多人正在选购旅游鞋,发现秩序较乱,有机可趁,而且又是自己喜欢的旅游鞋,于是他拿了一双,偷偷地放在自己的书包里,然后溜走。我们说,这种偷窃发生在存在偷窃机会的条件下,似乎是外界的机会诱发了偷窃行为的发生,但究其根本,主体内部的不良心理品质发生偷窃行为的基础。假如,具有良好心理品质的少年学生,面对上述情景,可以说是根本不会产生邪念的。另一种提前“有计划、有预谋”式的。这种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犯罪。所以奉劝有这种习惯或者念头的人,一定要下决心改正,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2)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11:拜个“狼”大哥 小弟变“羔羊”
去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涝台边防派出所破获一起中学生敲诈钱财案。根据群众报警,派出所干警将高区一中涉嫌作案的许某抓获。然而,令干警吃惊的是,许某只是其中的一条“小鱼”,其背后还有两条“大鱼”。
许某自去年开学以来,长期受到他人的欺负,于是在学期末,许便拜了比自己高两届的戚某为老大。而戚某自从有了这个小弟后,便长期向许某索要钱物。但许某自己没有钱,于是他便将手伸向了同班的付某,在经过对付某几番拳打脚踢后,许某那儿敲到了些钱物,而这些东西全部被戚某和其好友宁某获得。正当戚某等再次向付某敲诈时,被闻讯赶来的干警抓获。鉴于戚某、宁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高技区公安分局对戚某、宁某分别做出了治安罚款2 0 0 元和治安拘留1 0 日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 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前年,我校初三某班有个别同学平时就有敲诈他人钱物的行为,他的同学在植树的时候不小心用铁锨将他的鞋划了一下,他就借机向同学索要1 0 0 元钱,他的同学说没有钱,后来他发现同学手中有1 4 元钱,就强行拿走。这是一种什么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 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在这里需要提醒学们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你的人身或其他物品被他人损坏,确实需要赔偿损失,必须经过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老师和家长协商解决。决不能你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更不能在对方不从时,就采取威胁手段或者强硬措施,这种违法的霸道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处理不好,就可能使你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违法者。
2、如果我们不小心将他人的物品损坏,应主动赔礼道歉,并积极协商赔偿损失,协商不成,要及时报告老师或者家长,请老师或家长帮助解决。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3、遇到有人向你敲诈勒索怎么办
如果同学们碰上有人向你勒索"保护费",或者以各种借口要你"赔偿"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向学校、公安机关报告,你越怕事,越不敢声张,不法之徒就越嚣张。
(2)不答应对方的要求。要相信警方、学校和家庭都能为你提供安全的保护,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坏人才不敢威胁侵害你。如果屈服于对方,让敲诈者轻易得手,那么他会永远盯上你这只"肥羊"。
案例12、某校一名学生遭到外校生勒索后,不敢声张,拿了奶奶给自己的1千元"压岁钱"乖乖"交上去",结果到警方破案时,他已经被敲诈走了近4千元钱!
(3)如果无法脱身,可以借口身上没钱,约定时间地点再"交"。然后立即报告学校和公安机关。警方会及时采取行动抓捕坏人,他就再也不能伤害你啦。
5、饲养动物伤害他人案件
第75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13:纵狗扰民 主人挨罚
吴某、林某为某小区居民,双方各养了一条宠物狗,两只狗经常半夜一起吠叫,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不断有居民拨打110要求民警进行处理,保障夜间休息。民警要求吴、林二人对宠物狗进行约束,吴某主动将宠物狗送到亲戚家饲养,林某仍不听劝阻,继续放任其宠物狗半夜吠叫。
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该行为无明确进行处罚的条款,派出所只能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对吴、林二人进行劝阻,并不能进行处罚。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依据,第75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吴某、林某的行为,派出所可以对其处以治安警告,因林某警告后还不改正,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这就是让你养宠物要注意不能影响到别人!你总不能半夜三更家里狗乱叫也不管,狗在楼道里随地大小便你也觉得无所谓。今后,居民反映说你家宠物干扰他们生活了,警察就会去查处。但原则还是调解,你如果改正了,就不一定非要处理了。可你如果不听劝说,那就要受到处罚了。”由于宠物处罚涉及面广,他们将对如何鉴定宠物扰民进行细化。同时,对于那些外出遛狗,随意让狗在公共场所大小便的,将是他们查处的重点。
八、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的,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人身的检查,处罚的决定权限,决定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处罚的告知程序、听证程序,罚款处罚的罚缴分离原则,拘留处罚的暂缓执行制度,以及被处罚人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治安处罚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特别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相对最为严厉、对公民权利影响最大的一类处罚。为了既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效地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又防止因权利使用不当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治安处罚管理法对治安处罚的程序作了更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
通过对上述法律条文的学习,希望同学们明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并从以上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觉遵守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确保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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