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有关法律政策
相关法律法规:
41.我国《宪法》有关宗教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2.我国《刑法》第105条对煽动、组织、策划、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3.我国《刑法》第290条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4.我国《刑法》第300条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进行犯罪活动如何定罪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36条、第266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5.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邪教人员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60条、61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分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嫌犯罪的邪教组织人员可适用此项规定。
46.公安民警对违反治安管理和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邪教人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7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和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功”等邪教组织人员可采取此项规定。
47.公安民警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邪教人员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功”等邪教人员可采取此项规定。
48.为什么说利用国际互联网下载、传输邪教资料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破坏民族团结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因此,利用国际互联网下载、传输邪教资料是违法犯罪行为。依照该《办法》第20条规定:有第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网6个月、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条列的,依照条列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根据我省《关于对“******功”邪教组织顽固分子实行劳动教养的修改意见的补充意见》,对哪些违法行为的“******功”人员可实施劳动教养
对有如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功”人员,一般应当收容劳教:(1)组织非法聚集、弘法和3人以上集体练习“******功”的。(2)进行“******功”邪教组织反动宣传活动的,主要包括:将“******功”资料上网传播或下载传播的;制作“******功”有关资料的;散发、张贴、投寄“******功”标语10条以上,传单、图片、报纸100份以上,书刊30册以上,光盘1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20盒以上;散发、张贴、投寄“******功”资料2次以上的;在公共场所打横幅、喊口号,宣传“******功”的。(3)“******功”邪教组织成员非法聚集或串联,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包括:进京滋事的,煽动串联3名以上“******功”人员进京滋事的,在公共场所公开滋事,社会影响较大的。(4)“******功”邪教组织成员屡教不改,继续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包括因从事“******功”违法犯罪活动被治安拘留2次或刑事拘留1次以上仍继续进行“******功”非法活动;在法制学习班期间,向“******功”学员传播“******功”资料、煽动闹事或公开罢课、采取极端行为对抗帮教的;“******功”人员刑释解教后,继续从事“******功”非法活动的。
有关司法解释解答:
5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先后出台了哪些司法解释解答
1999年10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等司法解释解答。
51.根据《解释(一)》第2条规定,具有哪些情形,可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52.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3.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侮辱罪或者**定罪处罚。
54.根据《解释(二)》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哪些情形的,可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1)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2)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3)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4)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6)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30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55.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二)》第7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行为同时触犯《刑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6.邪教组织人员获取、持有和泄露国家秘密,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二)》第8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11条规定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控、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第282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第282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57.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58.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59.对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罪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60.非邪教组织人员为印制邪教宣传品等邪教活动提供保管、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及其他便利条件的,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非邪教组织人员与邪教组织人员通谋,为其印制邪教宣传品,且达到《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或者为其从事邪教活动提供保管、运输、经费、场地、工具、食宿、接送、采购等便利条件,情节严重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共犯论处。
61.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的,能否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解答》第11问的规定,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1项规定数量标准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62.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行为,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答》第15问的规定:
(1)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2)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数罪并罚;
(3)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63.对利用信件、电话、互联网等手段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以何罪名定罪处罚
根据《解答》第16问的规定,对于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罪名的,依照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64.对非法聚集,以公开“练功”等方式进行“护法”、“弘法”等邪教活动的,如何处理
根据《解答》第19问的规定,应依照《解释(二)》第5条或者第6条的规定,追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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